燃气报警器没有定期检定由燃气管理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处罚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同时,第九十九条进一步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此外,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义务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若未履行此义务,同样可能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处罚主体
  1. 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燃气管理部门有权对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行为进行监管,对于未定期检定燃气报警器的行为,燃气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1. 应急管理部门:作为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也有权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监管,包括燃气报警器的定期检定情况。若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检定,应急管理部门同样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处罚流程
  1. 检查与发现:燃气管理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或举报等方式,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检定燃气报警器。

  1. 责令改正: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首先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即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燃气报警器的检定工作。

  1. 行政处罚:若生产经营单位逾期未改正,相关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停产停业整顿等更严厉的处罚措施。

综上所述,燃气报警器没有定期检定将由燃气管理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因此,建议所有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燃气报警器的正常使用和定期检定。